聊城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聊城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聊城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意见(试行)》(聊大校发[2013]68号)修订,原聊大校发[2013]68号文件中关于“双专业”的说法已经废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要求,拓宽学生自主发展平台,培养具有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完成修读第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予颁发第二专业辅修证明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辅修第二学位的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二、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五条 第二专业设置要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备开设第二专业教学条件的学院,均可设置第二专业。
第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第二专业设置申请,并制订具体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七条 同一专业招收辅修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八条 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要制订科学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本科教务委员会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第二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修业年限连同主修专业为4-6年,总学分为60-80学分。
第十条 第二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要包括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其课程与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一条 第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由开办学院负责实施,各学期课时安排应均衡,一般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数不高于15学分。
三、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品德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学位)。
(一)政治素质好,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聊城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申请表》,经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公布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和《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听课证》。
第十五条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费,凭《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听课证》听课。未经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四、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开办学院负责修读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安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及证书发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开设,原则上要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修读课程学生数在20人以下时,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第十八条 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填写《聊城大学学生免听课申请表》,向开课学院申请免听;经同意后,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等,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事先向开办学院提交缓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第二专业开办学院须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修。第二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生若在主修专业已修过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第二专业中的相应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取得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学分后,凭课程成绩单向第二专业开办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经第二专业开办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五、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籍归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管理,学籍管理执行《聊城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被取消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要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办理停止修读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第二专业(学位)资格:
(一)考试违纪、作弊或受行政处分者;
(二)主修专业一学期内有两门或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期间,辅修专业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中途自动停学者;
(五)不按时缴纳第二专业修读费或教材费者。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取消修读第二专业资格,并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辅修专业开办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符合第(三)规定的,由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并由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教学秘书书面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教学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证书发放
第二十六条 第二专业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学位)所规定的学分,可颁发第二专业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同时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标准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可以获得第二专业学位证书和辅修第二专业学历证明。
(二)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但未同时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和毕业标准,又未选择延长修业年限的,在2年内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申请第二专业学位证书,但不能取得辅修第二专业学历证明。
(三)学生修完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的毕业标准,但未同时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标准的,学生可以选择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最长可延长2年),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标准时,可同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第二专业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不予颁发第二专业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学校颁发第二专业(学位)修读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如果未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学分,则不得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但学校可颁发写实性辅修证明。
七、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规定,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修读课程按学分收取培养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一主修专业平均学分收费标准。免修的课程不收费,免听的课程按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用于辅修第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培养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修读学分数将本学期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费(含教材费)一次性交到校财务处,凭交款收据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办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中途停止修读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此文不符者,以此文为准。